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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20年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12:07 发布人: 浏览:356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批复、《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695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2329号)(详见附件1)等文件要求,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高精尖基金母基金)现面向社会征集2020年子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子基金设立总体要求

        (一)合作对象

        高精尖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子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新一代健康诊疗、智能制造、新能源智能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等领域(详见附件2)。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可选择两个相关投资领域,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六)资金募集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母基金认缴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二、子基金合作模式

        高精尖基金子基金合作模式包括并购子基金和股权子基金。

        (一)并购子基金

        并购子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1.基金规模

        并购子基金认缴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

        2.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子基金部分投资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简称本市退出),本市退出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认缴规模的2倍(含),或不低于子基金可投金额的60%(含)。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的可视同本市退出。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计入本市退出金额。

        并购子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如有突破,须报母基金同意。

        (二)股权子基金

        股权子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1.基金规模

        股权子基金认缴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  

        2.投资模式

        股权子基金投资本市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认缴规模的2倍(含),或不低于可投金额的70%(含)。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股权子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三、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合作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子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子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其中并购子基金中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股权子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子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子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为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5.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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