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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7 14:25 发布人: 浏览:365 分享:

国市监科财〔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需求,开展引领前沿、颠覆性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   责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提出技术创新中心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条件、机制等方面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申请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动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技术创新中心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提供政策、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撑条件。

(四)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推荐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

(五)赋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

(六)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设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 建设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

(二)模式创新或者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突出。

(三)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行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鼓励技术创新中心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探索董事会、理事会等不同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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