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21号),北京市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请于2019年12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如涉及重要技术指标修改,请附必要技术数据。
电子邮件:xietiaochu@zscqj.beijing.gov.cn
传真:010-84080093
联系电话:010-84080092
附件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市知局、保护协会、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
引 言
概述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加以制定。
本标准面向北京地区企业提供一套关于知识产权规划、实施、评价、改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指导模型。
目标
通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北京地区普及推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企业自觉、娴熟地运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优势;辅助企业具备科学、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支撑、规范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新体系。在上述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与科技发展水平相协调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新机制。
影响因素
企业实施本标准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律及政策要求,并结合企业规划和行业特点等因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方针、管理目标,战略管理、制度管理、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审核、持续改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2008和GT/19000-2016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3.2 知识产权管理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围绕知识产权取得、维护和运用所开展的规划、组织、协调等系列活动的总称。
3.3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guiding princip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
3.4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objectives
依据其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3.5 知识产权原始取得
original acqui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通过设计研发活动获得知识产权的过程,设计研发活动包括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或者通过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进行知识产权创造活动。
3.6 知识产权继受取得
derivative acquis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未经过设计研发活动,而是通过交易或赠与等方式从他人手中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
3.7 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l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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