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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0 15:16 发布人: 浏览:387 分享: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1-28(主动公开)海园发〔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中关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和海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2019年5月23日

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海政发〔2018〕19号),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支持资金从中央及区级用于支持试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补贴、购买服务、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纳税。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构建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支撑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产业生态港、优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立体保护体系、营造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等方面工作,及其他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 构建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支撑体系主要内容: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三)知识产权商用化;(四)推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五)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六)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七)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八)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及服务。

第八条 打造知识产权产业生态港主要内容:

(一)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二)构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三)支持知识产权创新融资;(四)推进知识产权高端人才集聚。

第九条 优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主要内容:

(一)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二)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三)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投资运营枢纽。

第十条 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立体保护体系主要内容:

(一)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三)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四)筹建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

第十一条 营造知识产权文化环境主要内容:

(一)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二)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三)举办知识产权大讲堂;(四)开展知识产权创新性研究。

第三章 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合作,围绕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中心,对于运营良好、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运营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举办海淀高价值专利大赛,挖掘优秀专利成果,营造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环境。第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给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布局能力,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提质增量。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境)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且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专利商用化,对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专利商用化项目,根据其专利质量、产生的效益等指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第十七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对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细分产业领域和企业专利分析与预警,对企业开展国内外专利预警工作的,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进行补贴。其中对开展国内专利预警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30万元;对开展国外专利预警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50万元。第二十条 鼓励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联合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产业园区及各类孵化器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及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对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根据实际运营效果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第二十二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采购专利数据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创新主体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分析等支撑服务。第二十三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知识产权集聚区,鼓励机构为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知识产权服务,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第二十四条 引导设立重点产业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具体按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按照其融资成本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第二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支持服务机构、高校院所等合作开展高端知识产权运营人才、技术转移人才等培训。第二十七条 推进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以定向支持的方式,培育国家重点运营平台,打造“知识产权+产业+资本”一体化融合发展平台。

第四章 组织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海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及项目审核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海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立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完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第三十条 海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海淀区财政局会同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区知识产权局、海淀区财政局、海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流程,参照《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淀区知识产权局、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海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建设期结束。海淀园管委会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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