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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15:21 发布人: 浏览:404 分享:

“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评审工作说明

 
一、奖项设置和奖项标准

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不超过10个,每个奖项金额500万元。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的激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用于补贴获奖项目研发活动的成本支出和激励参与获激励项目研发的主创团队。


根据评审情况,设金融创新提名激励项目若干,给予名誉激励。如无符合条件的金融创新项目,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可以缺额。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可对其项目进行奖项申报。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在京的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平台,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


申报首都金融创新激励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属性

项目应围绕高质量发展,体现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新的技术、工具、机制、方法丰富金融组织结构,优化金融产品供给,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破解金融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鼓励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规律,属于全国首发首创、原创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应用价值

项目应投入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际应用且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支持科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和谐宜居和社会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鼓励在扩大市场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创新项目。鼓励在金融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绿色金融、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等重点领域得到应用的创新项目。


(三)示范效应

项目应在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容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利于带动行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壮大首都金融业整体实力,引领首都金融更高质量发展。


(四)安全属性

项目应以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为基本前提,对不符合金融风险防控和安全稳定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鼓励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的金融创新。


(五)首都特征

项目应体现首都特征,符合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和“四个服务”要求;鼓励服务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首都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金融创新。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已完成研发,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于创新属性较强、在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放宽至投入实施和运用半年以上;

(三)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并出具书面承诺;

(四)创新项目不得诱发潜在金融风险,或引发群体性投诉。


三、组织设置

2019年度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评审活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主办。在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下,设立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召开会议形式,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议专家委员会名单,确认评审结果,协调评审组织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金融监管局召集,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评选的日常组织工作。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激励项目建议名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组成。


四、评审安排

(一)申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工作办公室不提交专家评审。


(二)初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按照比例差额提出复审项目名单。


(三)复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答辩。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提出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及提名激励项目名单。


(四)审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的金融创新激励项目及提名激励项目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通过规定渠道对拟激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确定获得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及提名激励项目名单,通过规定渠道和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激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举证,举证材料应真实、充足、有效,并提供署名和联系方式。举证经查属实的,取消该项目获激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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