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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 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13:57 发布人: 浏览:704 分享: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担保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精神,加大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现对《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8〕191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可向借款人资格认定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每个借款人可向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担保,单一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总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二、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向市级受托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每个符合条件人员按照不高于15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四、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区可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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