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符合首都定位的前沿科技创新成果在京落地转化,依据《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拟向社会征集优质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和高精尖产业三阶段子基金,现将成果转化子基金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子基金申请类型
2018年度接受申请的子基金类型包括: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和高精尖产业子基金。其中,拟申报成果转化子基金的申请机构应认真阅读《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子基金2018年度投资指南》(见附件1)。
二、申请表提交
申报机构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网站、科创基金网站以及公众号下载并填写《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见附件2)。由科创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申请机构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发至邮箱:application@bjstif.com.cn。
申报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科创基金管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中关村管委会作为科创基金成果转化子基金主责部门,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欢迎社会各机构积极参与。
中关村管委会
(联系人:高婧,联系电话:010-88828852)
附件:
1、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子基金2018年度投资指南.doc
2、 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docx
附件1 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子基金2018年度投资指南
根据《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成果转化子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参股设立成果转化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有关事宜,制定并发布本指南。
一、子基金定位
子基金是指科创基金与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从事成果转化活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企业,推动符合首都战略定位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培育和企业快速发展。
本指南所指成果转化,是指企业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通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子基金设立及运行要求
(一)注册地及备案监管
子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且成立后一年内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规模及出资
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科创基金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北京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50%。
(三)存续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投资领域
围绕《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重点发展领域,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下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智能汽车、节能环保、文化创意设计、现代农业、科技服务等。
(五)投资阶段及投资地域
子基金需全部投资于成果转化阶段的创新创业企业,并且投资于北京市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额的2倍,且被投资的北京市注册登记企业,在子基金持股期间应承诺不迁出北京市。
(六)储备项目
申请设立时子基金应储备不少于5个北京市成果转化投资项目。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备案监管
应在北京市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前,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发起设立主体
发起设立主体应具备丰富的科技投资、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经验,鼓励其积极参与子基金出资。优先支持以下发起主体:
1.知名投资机构。专注于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投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认知度;或其创始人拥有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或科技型企业资深高管从业经历,有较强的投资和产业资源。
2.行业领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市重点产业领域,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聚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收入市场占有率居国内领先。
3.重点高校院所。高校院所综合排名及学科研发实力居国内领先,设有专职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4.创新型孵化器。聚焦于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孵化服务,有成果转化经验或成功案例,具有完善的创业培训、导师咨询、资源对接、投融资、媒体推广等服务机制,具备完善的投后管理能力。
(三)管理团队
1.主要成员应具备高精尖产业背景和丰富的硬科技成果转化类企业投资经验,熟悉北京重点产业发展情况,至少主导过3个北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投资案例。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信誉和管理业绩。申请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管理机构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资金总额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累计管理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
4.管理机构需作为子基金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子基金认缴资本的1%。
(四)管理和风控机制
1.具有完善的行业研究、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管理机构应避免利益冲突,在投资期内,管理机构同一团队不得募集与当期子基金具有相同投资方向及投资阶段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3.管理团队应避免同时管理多只基金,该团队如有管理的其他基金,则在申报时,其他基金投资进度应达到70%以上。
海科金集团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1-2017 All right resevrd 京ICP备11022072号-1 技术支持:浩天通达科技